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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ba比赛app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8年04月03日 10:46 作者: 点击:[]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建设良好的考风、学风和校风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考生、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结合nba比赛app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nba比赛app负责组织实施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。

第三条 凡参加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,影响考试公平、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,并依据本办法,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。

第二章 考试违规及纪律处分种类

第五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。

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;

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。

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、作弊行为,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,清出考场,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,记为零分,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“违纪”或“作弊”。考试违规者不得补考。

第七条 考试违规纪律处分依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和下列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,须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;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,须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,经主管校领导审核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
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违纪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: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。
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。
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。
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。

(五)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。

(六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。
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、答题册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。

(八)用规定以外的笔、纸答题,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,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。

(九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
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为考试作弊,给予记过处分:

(一)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。

(二)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。

(三)以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,作业有抄袭、剽窃行为。

(四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。

(五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及考试材料。

(六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。

(七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。

(八)违反第八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。

(九)其他作弊行为。

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认定考试作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(一)携带存储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。

(二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。

(三)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 份以上(含2份)答卷答案雷同。

(四)威胁、辱骂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。

(五)利用上卫生间之机或利用身体隐蔽之处作弊。

(六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。

(七)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。

(八)违反第九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。

(九)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。

(十)考试过程中,通过通讯设备给他人传递答案的。

(十一)其他应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。

其中(一)到(八)项跟原班级学习;(九)、(十)保留学籍一年,自行参加社会实践,经学校考核合格后,跟下一个年级学习;(十一)视情节决定跟原班级学习,或者保留学籍一年,自行参加社会实践,经学校考核合格后,跟下一个年级学习。

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。

(二)考试过程中,通过通讯设备接收他人传递答案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。

(三)组织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。

(四)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
第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,其处分决定应在学工部门及所在学院备案。

第四章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程序

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,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,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、工具等应予暂扣,保留学生违规证据。

(二)如实填写考试违规登记表,详实记录学生违规的事实。违规事实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,须由2 名以上(含2名)监考员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。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事实的内容,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登记表上签字,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,应当由2 名以上(含2名)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。

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规材料转交学生所在学院,由学生所在学院委派2 名以上(含2 名)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、核实,在调查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,调查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,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,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。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。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教务处。

第十五条 教务处复核学生考试违规的全部材料,按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出具学校处理文件。开除学籍的处分,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、处分程序、处分期限、处分决定、处分告知书的内容、告知及送达方式、受处分学生申述的时限及程序、处罚解除等其它事项,按照《nba比赛app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执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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